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GB 10592-89
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
Specification for low/high temperature test chambers
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高低溫試驗箱(以下簡稱“試驗箱”)的使用條件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電工電子及其他產品、零部件及材料進行高溫、低溫及高低溫漸變的試驗箱。供產品設計、鑒定及出廠檢驗用。
2 引用標準
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 4857.7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弦振動(定頻)試驗方法
GB 5398 大型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
GB10589 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
GB 11158 高溫試驗箱技術條件
ZB N 61012 候環境試驗設備與試驗箱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
3 使用條件
3.1環境條件
a.溫度:15~35℃;
b.相對濕度:不大于85%;
c.大氣壓:86~106 kPa;
d.周圍無強烈振動;
e.無陽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;
f.周圍無強烈氣流,當周圍空氣需強烈流動時,氣流不應直接吹到箱體上;
g.周圍無強電磁場影響;
h.周圍無高濃度粉塵及腐蝕性物質。
3.2 供電條件
a.電壓:220±22V或380±38V;
b.頻率:50±0.5Hz。
3.3供水條件
可使用滿足下列條件的自來水或循環水:
a.水溫:不高于30℃;
b.關門大吉:0.1~0.3Mpa。
3.4負載條件
a. 試驗負載可選用各種電工、電子產品,包括整機、元器件或絕緣材料等。
b. 試驗負載的總質量按在每立方米工作室容積內放置50~80 kg試驗樣品計算。
c. 試驗負載的總體積應不大于工作室容積的1/5。
d. 在垂直于主導風向的任意截面上,試驗負載截面面積之和應不大于該處工作室截面的1/3。
4技術要求
4.1產品性能
4.1.1溫度等級及偏差
4.1.1.1試驗箱的高溫溫度等級為:
30,40,55,70,85,100,125,155,175,200℃。
4.1.1.2 高溫溫度偏差不大于±2℃。
4.1.1.3 試驗箱的低溫溫度等級為:
+5,-5,-10,-25,-40,-55,-65℃。
4.1.1.4 低溫試驗偏差不大于±3℃。
4.1.2 試驗箱在高溫及低溫時的溫度均勻度應不大于2.0℃。
4.1.3 試驗箱的溫度波動度高溫時不大于±0.5℃;低溫時不大于±1.0℃。
4.1.4 工作室內壁溫度與工作空間溫度之差
試驗箱工作室內壁溫度與工作空間溫度之差,在高溫下應不大于試驗箱溫度的3%,在低溫下應不超過8%。
4.1.5 升溫及降溫速率
在滿載條件下,每5min的平均升溫和降溫速率等級為:不大于1℃/min、1±0.2℃/min、3±0.6℃/min、5±1℃/min。
4.1.6 絕對濕度
在高溫條件下,工作空間內的絕對濕度應不大于20g/m3(相當于35℃時,相對濕度為50%)。
4.1.7風速
工作空間內的風速應可調
4.2產品結構及外觀要求
4.2.1 內壁應使用耐熱且不易氧化的材料制造。
4.2.2 暴露在低溫環境中的材料、焊料及焊縫等的機械性能和物理性能應能保證試驗箱正常使用。
4.2.3 保溫材料應能耐高溫,具有自熄性能。保溫層的百度在高溫時應使試驗箱外部易觸及部位的溫度不高于50℃;在低溫條件下,當環境溫度為30~35℃、相對濕度為75%~85%時,箱外壁、箱六及密封處不應有明顯的凝露現象。
4.2.4 加熱和致冷器件不得“面對”試驗樣品。
4.2.5 應設有觀察窗,工作室內應設有照明裝置。
4.2.6 箱門的密封條應不易在高溫下老化和低溫下硬化,不應失去密封性能,并應便于更換。
4.2.7 應具有溫度調節、指示、記錄等儀器登記表裝置。
4.2.8 應有懸掛或放置樣品的樣品架。在高溫或低溫條件下,樣品架應保持一定的機械性能,并便于裝卸。
4.2.9 制冷系統的管路應密封可靠,不得漏氣、漏水、漏油。
4.2.10 應設有將測試電源引入工作室內的引線孔。
4.2.11 外觀涂鍍層應平整光滑、色調均勻,不得有露底、起層、起泡或擦傷痕跡。 |